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350號
TCDV,103,司拍,350,201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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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李耀鑫
      張茂雲
      魏瑞江
      賴俊龍
相 對 人 陳永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4月7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 400,000元之抵押權,聲請人每人之債權額比例各1/4,依法 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陳永來對聲請人負債12,000,000元, 已屆103年7月9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 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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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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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區 │土庫 │ │ 27 │建│1698 │8052/6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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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7949│土庫段27地號 │辦公室 │21層:236.22│陽台: │ 全部 │
│ │ │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236.22│ 20.12 │ │
│ │ ├───────┤27層 │ │ │ │
│ │ │西區忠明南路 │ │ │ │ │
│ │ │303號21樓之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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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⑴4374建號,面積:14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16/10000。 │
│⑵4385建號,面積:361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8/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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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