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章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雪青、何雪秋、何欣蓉、高尤敏、何品璇
、高慶洲、高仁志、何嘉揚、何楷庠、何佳樺間就拍賣抵押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ꆼ被繼承人何林春花之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正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
繼承之聲明或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