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341號
TCDV,103,司拍,341,201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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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蘇雪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議鐘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相對人繼承相關資料(因相對人已死亡)
  ㈠相對人繼承系統表。
  ㈡相對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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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