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佩珍
相 對 人 黃艷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黃艷瑾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艷瑾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黃艷瑾及債務人黃森杰之債 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2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19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票據、借款 、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貼現、承兌、墊款、買 入光票、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等15項。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2月6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 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 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 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 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
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森杰
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黃森杰於103年2月24日邀同黃艷瑾為一般保證人向 聲請人借款⑴7,290,000元⑵1,2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 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23年2月24日⑵108年2月24日,應按月 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 103年6月24日⑵103年7月24日即未繳納本息,依約應視同全 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7,193,408元⑵1,114,691元及利息、 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2 件、他項權利證明書1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件、其他約定 事項1件、繳款明細表1件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 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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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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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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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大里區 │新甲 │ │143 │ │514.93 │100000分之 │
│ │ │ │ │ │ │ │ │3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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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大里區 │新甲 │ │143-19 │ │48.62 │1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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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 │大里區 │新甲 │ │143-25 │ │9.38 │10000分之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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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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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大里區新│鋼筋混凝土造4層 │第1層:36.98│陽台:15.5│1分之1 │
│ │ │甲段143-19地號│樓 │第2層:35.87│1 │ │
│ │1377├───────┤ │第3層:36.27│ │ │
│ │ │臺中市大里區甲│ │第4層:36.27│ │ │
│ │ │園街13巷16號 │ │突出物壹層:│ │ │
│ │ │ │ │13.40 │ │ │
│ │ │ │ │合計:158.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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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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