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胡守仁
相 對 人 黃振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伊與債務人黃建民共同對 聲請人所負債務,於民國87年2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 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黃振裕與債務人黃建民對聲請人尚負債本金56 2,240元,已屆民國87年5月12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 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 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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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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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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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大肚區 │自治 │ │0000-0000 │建│ 1,337.61│10000分之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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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大肚區 │自治 │ │0000-0000 │建│ 12.35│10000分之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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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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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 │臺中市大肚區自│住家用 │第4層:72.12│陽台: 10.14│全部 │
│ │ │治段0000-0000 │鋼筋混凝土造 │合 計:72.12│ │ │
│ │ │地號 │7層 │ │ │ │
│ │ ├───────┤ │ │ │ │
│ │ │臺中市大肚區自│ │ │ │ │
│ │ │由路484號4樓之│ │ │ │ │
│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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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擔保地號:自治段0000-0000、0000-0000,共同擔保建號:自治段00000-000。 │
│共有部分:自治段00000-000建號,面積:82.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8 │
│共有部分:自治段00000-000建號,面積:807.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8 │
│共有部分:自治段00000-000建號,面積:723.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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