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962號
TCDV,103,司催,962,2014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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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丸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 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 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 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 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票據聲請公示催告,而依其所提出之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聲請人丸億股份有限公司, 票據受款人雖未記載,惟查,票據喪失經過記載客戶在松明 公司遺失,可知聲請人並非最後持有票據人,且聲請人自陳 係客戶不慎遺失系爭票據等語,故依聲請人陳述意旨因聲請 人既雖為發票人,但並非持有票據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其 聲請即不能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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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丸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