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550號
債 權 人 李翊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經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新經濟股份 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為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所管轄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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