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548號債 權 人 彭仁智即嘉鴻汽車電機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碧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務人簽收相關單據資料影本。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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