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344號
債 權 人 禾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暉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住居所。
㈢請釋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㈣確認莊文興是否為本件之債權人?蔡明宏是否為本件之債
務人?
㈤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㈥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請釋明利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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