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1344號
TCDV,103,司促,31344,201409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344號
債 權 人 禾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暉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住居所。
  ㈢請釋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㈣確認莊文興是否為本件之債權人?蔡明宏是否為本件之債
   務人?
  ㈤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㈥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請釋明利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1/1頁


參考資料
禾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