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302號
債 權 人 廖述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請求之聲明為何?(係請求債務人交付股票?抑或請求債
務人給付柒仟玖佰肆拾壹萬玖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