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1302號
TCDV,103,司促,31302,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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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302號
債 權 人 廖述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請求之聲明為何?(係請求債務人交付股票?抑或請求債
  務人給付柒仟玖佰肆拾壹萬玖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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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