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897號債 權 人 許家華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克彬、劉泰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ꆼ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以證明劉泰港為背書人。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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