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0797號
TCDV,103,司促,30797,201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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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797號
債 權 人 元晴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敏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
  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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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晴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