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9798號
TCDV,103,司促,29798,201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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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798號
債 權 人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江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至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以年息10%計算之依據。
  ㈡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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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