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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9594號
TCDV,103,司促,29594,201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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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594號
債 權 人 弘源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優斯達國際有限公司朱映霖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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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優斯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源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