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9499號
TCDV,103,司促,29499,201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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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499號
債 權 人 巨邦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旭宏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利息計算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或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如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請明確釋明請求之
   依據。
  ㈡請補正債務人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旭宏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資料,及釋明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並補正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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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邦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