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9494號
TCDV,103,司促,29494,201409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494號
債 權 人 洪炳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為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依狀附交易查詢影本債權人應為
   達輝紙器股份有限公司。如本件債權人為達輝紙器股份有
   限公司請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及提出達輝紙器股
   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㈡如本件債權人確實為洪炳輝並請明確其原因事實及請求之
   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1/1頁


參考資料
達輝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