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769號
TCDV,102,訴,769,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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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9號
原   告 黃陳娥
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律師
被   告 葉永輝
被   告 葉周鑫
被   告 葉志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複代理人  黃意婷律師
複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被   告 葉麗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125,017元【(290.6+126.07+1.17+1.17)5,100=2,125,
  01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2,08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5,652元,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4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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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