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9號
原 告 黃陳娥
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律師
被 告 葉永輝
被 告 葉周鑫
被 告 葉志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複代理人 黃意婷律師
複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被 告 葉麗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125,017元【(290.6+126.07+1.17+1.17)5,100=2,125,
01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2,08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5,652元,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4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