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138號
TCDV,102,訴,3138,20140918,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38號
原   告 劉慶杉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律師
被   告 陳志卿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義珍
被   告 郭玉鴦
      陳慧霞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淑芳
被   告 陳神助
      陳天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劉正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所為之
原本、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四行關於「被告陳素珍」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義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