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87號
原 告 全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逢茂
訴訟代理人 謝森源
被 告 黃淵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元」,及第二項中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元供擔保後」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元」、「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元供擔保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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