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024號
TCDV,102,訴,3024,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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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24號
原   告 蔡永生
被   告 蔡見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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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