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454號
TCDV,102,訴,2454,2014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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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吉郎
      莊金土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
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8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30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21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二件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 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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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