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764號
TCDV,102,訴,1764,2014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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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泰億即釋宏賾
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佛恩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陳玟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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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