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553號
103年度侵訴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進
選任辯護人 謝宗安律師
張捷安律師
被 告 施坤志
選任辯護人 曹宗彝律師
鄭崇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
7681、27870號及103年度偵字第2975、5895、8025號),暨就被
告黃文進部分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5164、7572、7573、757
4、10827、13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犯如附表7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7所示之刑, 應執行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終身,沒收部分併執行 之。
乙○○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 年。扣案如附表1編號1之SAMSUM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 00000號SIM卡壹片)、附表2編號10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 IM卡壹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壬○○於民國98年間,曾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中 簡字第2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99年5月31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99年10月19日,在臺中市○區○○ ○路00號17樓之1,設立「快又準科技徵信有限公司」,又 於102年5月17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設立「 華仲徵信有限公司」,並在電腦網路上取名為藤原拓海,平 時與其配偶庚○○及女友甲○○一起居住在臺中市○區○○ ○路00號17樓之1。緣代號0000-000000之成年女子(下稱A 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於99年11月間,為謀求與已分手 之男友復合,經網友介紹綽號「李天人」之李吉男施作和合 法術,因施作多次法事後,仍不見效果,李吉男乃對A女表 示需要得到其男友之地址資料始能作法,並於100年6月7日 提供從事徵信業之壬○○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予A女,以便A 女與壬○○聯絡。A女與壬○○聯繫多次後,壬○○竟對A女 為如下之不法行為:
㈠、壬○○因幫A女調查其男友之地址資料,而知A女亟欲與其男 友復合,且很迷信,「李天人」施作之法術又效果不彰,遂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A女謊稱其可以施法幫助A女挽回 感情,建議A女換個方式做看看,惟須收取新臺幣(下同)6 000元,A女不疑有他,即於100年11月20日某時許,與壬○ ○相約在新北市新莊區某汽車旅館施作法術,而壬○○明知 其本身並不會法術,竟指示A女將全身衣物褪除,由A女自行 剪取部分指甲、毛髮,以作為壬○○施法之用,壬○○再以 毛筆及紅墨水在A女之裸身上胡亂畫符,以取信A女,並徵得 A女之同意,以照相機將作法過程拍攝後,存在其隨身硬碟 之隱藏檔案中(即附表2編號39資料中之Tranced 1T隨身硬 碟)。事畢後向A女收取6000元,詐財得逞。㈡、壬○○與A女接觸後,得知A女單獨在外租屋,父母已不在人 世,且名下擁有一間公寓(位在新北市新莊區新泰路上,地 址詳卷,下稱新泰路公寓),遂趁A女感情空虛之際,藉機 接近追求A女,進而與A女交往,以圖A女之美色及錢財。惟 因A女對前男友仍念念不忘,壬○○心生不滿,乃明知其之 前因睡眠障礙而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劉昭賢 精神科診所」所取得之「Modipanol(2mg)(美得眠)」,係 經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列為第三級管制藥品,且內含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所列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俗稱 FM2,強姦藥丸,下稱FM2)成分,具有催眠及鎮靜作用,不 得以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竟基於以欺瞞方式使人施用第三 級毒品、以藥劑對於女子強制性交、妨害秘密之犯意,於10 1年5月6日晚上,與A女相約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奧大利汽車旅館」見面,並趁兩人在該汽車旅館217號房內 用餐時,伺機將4至6顆FM2加入紅酒內,再勸誘A女飲下,而 以欺瞞之方式,使A女施用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壬○○於 用餐中,並進入浴室將浴缸放滿水及灑上玫瑰花瓣,於用餐 後與A女一起至浴缸內泡澡,不久後A女即陷入昏睡,壬○○ 遂持照相機對A女拍攝裸照,接著將A女抱至床上,幫A女更 換情趣內衣,使用情趣按摩棒插入A女之陰道內,再以自己 之陰莖插入A女之陰道內來回抽動,而以藥劑對A女為強制性 交得逞。壬○○於強制性交過程中,在A女不知情之情況下 ,無故以照相機拍攝多張A女著情趣內衣、全裸及其與A女性 交之裸照,而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壬○○並將其對A女 所拍攝之照片存在其隨身硬碟之隱藏檔案中(即附表2編號3 9資料中之Tranced 1T隨身硬碟)。
㈢、壬○○於101年6月間,慫恿A女向大眾銀行辦理房屋貸款272 萬元,由介紹辦理貸款之周承勳從中抽取代辦佣金26萬7000 元,周承勳再給予壬○○5萬4000元之佣金。A女將其中200 萬元存入定期存款後,壬○○又於101年10月間,慫恿A女以
430萬元將上開新泰路公寓出售予王志展(由王志展之胞弟 王冠智出面簽約),壬○○從中抽取20餘萬元之佣金,再以 不詳理由使A女於101年10月17日匯款11萬元、101年12月10 日匯款20萬元至壬○○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復慫恿A女投資其開設之徵信社 ,使A女於102年1月31日匯款300萬元至其前開中國信託銀行 大里分行之帳戶內。壬○○幾乎取盡A女之賣屋所得後,即 欲擺脫A女,乃於102年2、3月間,假藉欲回歸家庭之理由向 A女提出分手,惟A女不肯,並時常數落壬○○對其冷落,雙 方因而發生多次言語爭吵,壬○○因認恐無法擺脫A女之糾 纏,復有前述之金錢糾葛,竟謀劃先以FM2將A女迷昏剝奪其 行動自由後,再予殺害。另乙○○於101年間經由丁○○( 原名施維倫)之介紹認識壬○○後,為賺取報酬,即偶受壬 ○○之委託,代為處理徵信事務。而壬○○為進行殺害A女 之計畫,復為避免犯行被查悉,遂於102年4月7日、4月8日 透過不知情之丁○○向綽號「姐仔」之林淑怡購得00000000 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人頭卡,以作為犯罪聯繫之工 具,再請丁○○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人頭卡交予乙○○ ,僅能作為與壬○○雙向聯絡之用,0000000000之門號則僅 作為與A女聯繫之用。之後壬○○知悉A女欲挽回感情有可能 求助於法師,乃在網路上另以「法師」之名義與A女對談, 再假藉「法師」助理之名義,多次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傳送簡訊至A女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A女聯繫,欲將A 女騙往臺中市以外之地點參加其所虛構之「法會」,並藉此 製造其不在場證明。壬○○於102年4月26日見時機成熟,乃 以上開方式傳送簡訊予A女,邀A女於102年4月27日下午至嘉 義地區參加法會,「法師」將會派司機接送A女前往法會,A 女不疑有他,即於102年4月27日13時8分許,搭乘657車次之 高鐵列車從板橋高鐵站前往嘉義高鐵站。壬○○於102年4月 27日即基於以欺瞞方式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殺人之犯意,①以6萬元之報酬,委請乙○○擔任司 機,至嘉義高鐵站將A女載回臺中,乙○○應允後,即與壬 ○○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由壬○○於10 2年4月27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南區忠明南路與工學北路 口,將其所有裝有紅酒加FM2之保溫瓶(乙○○僅知紅酒內 加有普通安眠藥,不知係加入FM2毒品)及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交予乙○○(電話中已事先輸入A女之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號碼),乙○○旋即駕駛向其不知情之胞姐丙○○ 所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沿省道臺63線公 路(中投公路),再轉接國道3號公路南下至嘉義高鐵站等
候A女。乙○○約於同日13時44分許抵達嘉義高鐵站,先行 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壬○○平常極少使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人頭卡),向壬○○回報已抵達嘉義高鐵 站,再於同日13時45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A 女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A女確認行蹤,並與A女約定 列車到站後,自該車站3號出口走出即可在前方約50公尺處 (嘉義縣太保市保鐵五路上)看見法師之司機。乙○○於當 日14時37分許接到A女之後,先向A女佯稱該摻有FM2之紅酒 係法師交代參加法會前必需事先飲下之「淨符水」,再將A 女載至嘉義縣太保市保鐵一路2段之路旁,待A女飲下,呈現 昏迷狀態後,隨即開車北返臺中市,而與壬○○共同以此方 式剝奪A女之行動自由,壬○○並利用不知情之乙○○以此 欺瞞之方式,使A女施用第三級毒品FM2。乙○○於當日14時 50分許,再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壬○○之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向壬○○回報A女之狀況,途中因A女已呈完 全昏迷狀態,乙○○於當日15時54分許途經國道3號公路南 投休息站時,將坐在後座之A女以安全帶固定後,並以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壬○○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壬○○約定交人之時間、地點,隨後繼續北返臺中市,至同 日16時56分許,與壬○○約在臺中市北屯區祥順東路2段與 景賢路交岔路口之浪漫情人橋轉彎處見面,因該處尚有人車 經過,乃擇在約500公尺附近之祥順2路19號旁空地前之路旁 ,自車上將A女扶出交予壬○○,壬○○即下車將當時尚未 恢復意識之A女扶至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 車內。當場壬○○將4萬元之報酬(原約定報酬為6萬元)交 予乙○○,乙○○將前開保溫瓶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 還壬○○後,乙○○隨即開車離去,並於當日將車輛返還丙 ○○。②壬○○接到A女之後,惟恐A女逐漸清醒,遂將A女 載往臺中市北屯區太原路麗園停車場之某涵洞,讓A女再度 喝下混合型安眠藥劑,以確保A女繼續昏迷,再將A女載往其 於102年4月25日、26日左右所承租位在臺中市南區美村路2 段附近之租屋處(地址詳卷),接續剝奪A女之行動自由, 壬○○約於當日17時34分許抵達該租屋處,先將A女扶至該 租屋處之房間床上,再於同日19時許,以打火機瓦斯瓶加裝 噴嘴,朝A女之口、鼻部位噴約10幾分鐘,導致A女因無法順 利吸入空氣,致腦部缺氧而死亡。壬○○殺害A女後,伺機 將2985-PW號自用小客車開至該租屋處門口,趁無人注意之 際,將A女之屍體搬至後車廂,並將殺害A女之工具及相關證 物收拾後放置在車上,先返回臺中市南區工學北路住處拿包 包後,再於同日23時3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
巷00○0號戶籍地拿取圓鍬,作為挖掘埋屍地點之工具。嗣 壬○○在大肚山附近找尋埋屍地點,惟未尋獲適合之埋屍地 點,迄102年4月28日凌晨1時許,行經臺中市烏日區環中路7 段與旱溪交界處之高架橋下方迴轉道,認該處十分隱密,乃 下車勘查地形及土質,發覺土質鬆軟且地點隱密,適合掩埋 屍體,即以圓鍬挖掘坑洞,歷時約2小時,再將A女之屍體搬 至坑洞內,後發覺A女之衣物過於蓬鬆,可能影響掩埋之深 度,遂將A女之屍體搬出脫掉全部衣物後,再將A女之屍體置 入坑洞內以土掩埋,之後將A女之衣物丟入旱溪內,隨後再 至車內將A女之包包及其內物品與圓鍬一併丟入旱溪內。壬 ○○為免日後忘記埋屍地點,乃於埋屍處上方以該處廢棄之 門板及木箱覆蓋作為標記,之後即駕駛2985-PW號自用小客 車離去。
㈣、嗣因A女於102年4月27日案發後,多日未至學校上課,且未 與親友聯繫,校方發覺有異通知家屬後,經家屬以失蹤案向 警方報案協尋,經警調閱A女及相關人員之通聯紀錄,並清 查A女及可疑人員之金融帳戶,發現壬○○涉有重嫌,乃報 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經專案小組歷 時多月調查,發現乙○○及壬○○涉案,遂於102年12月4日 通知乙○○到案說明,乙○○坦承犯行後,經其同意帶警方 於102年12月5日上午10時30分許,至臺中市○區○○○○街 000巷0號2樓之11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1所示之物(其中編 號1行動電話內之SIM卡,即為前開0000000000號人頭卡)。 乙○○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後,警方再於102年12 月9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壬○○之臺中市○區○○○ 路00號17樓之1「快又準科技徵信有限公司」兼居所及臺中 市○區○○○路000號「華仲徵信有限公司」搜索,分別扣 得如附表2、3所示之物品,另經在場人庚○○、李承奕、劉 璁錡之同意搜索,扣得如附表4所示之物。壬○○經檢察官 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後,警方再於103年1月6日持本院核發 之搜索票,至壬○○與甲○○所承租位在臺中市○區○○○ 路00號16樓之2(2之1室)房間搜索,扣得如附表5所示之物 品。嗣經警多次提訊壬○○,並持續對壬○○所駕駛之上開 車輛及扣案物品進行採證,發現壬○○涉案之相關不法事證 ,壬○○始於103年2月21日坦承殺害A女,並主動帶同檢察 官及警方至埋屍地點將A女之骨骸起出,因而查獲上情。另 由前開部分扣案物中查悉下列二至七之犯罪事實)。二、壬○○曾在其個人部落格張貼有關感情挽回之文章,適已成 年代號0000-000000之女子(下稱B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欲挽回前男友之感情,而透過網路與壬○○聯繫,詎壬○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以藥劑對於女子強制性 交及妨害秘密之犯意,明知其不會法術,竟向B女佯稱其為 法師助理,可以施法幫助B女挽回感情,惟施作一場法事須 收取5萬元之費用,B女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乃依壬○○之 指示於101年1月21日(起訴書誤載為101年12月21日)下午3 時許,至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紫晶汽車旅館,由壬○ ○對其施作法術。壬○○先向B女收取5萬元費用後,即將內 裝有紅酒加史蒂諾斯安眠藥劑之保溫瓶交給B女,並向B女佯 稱喝下紅酒有利法事之進行,B女遂將該摻有安眠藥劑之紅 酒飲下,之後壬○○再要求B女至浴室沐浴淨身,B女於數分 鐘後即感到頭暈、精神恍惚,壬○○繼而要求B女剪除頭髮 、指甲、陰毛及採集陰水,以供其施作法術,並以毛筆及紅 墨水在B女身上胡亂畫符,以此方式對B女詐財得逞。不久該 安眠藥劑發揮作用,B女陷入昏睡狀態,壬○○隨即以其陰 莖插入B女之陰道來回抽動,而以藥劑對B女為強制性交,復 在B女不知情之情況下,無故以照相機拍攝多張B女全裸及其 與B女性交之裸照,而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壬○○性侵B 女得逞後,遂將B女載回B女之租屋處樓下。嗣壬○○將其對 B女所拍攝之照片存在其隨身硬碟之隱藏檔案中(即附表2編 號39資料中之Tranced 1T隨身硬碟)。三、壬○○經友人介紹而認識在臺中市某SPA館從事美容師工作 已成年代號0000-000000之女子(下稱C女,真實姓名年籍均 詳卷),其覬覦C女之美色,多次前往該SPA館按摩消費,並 邀約C女外出唱歌均遭婉拒,其於102年4月18日晚上再次前 往該SPA館消費並邀C女外出唱歌,C女因不好意思再次拒絕 ,遂於同日23時20分許,答應與壬○○一同至臺中市○區○ 村路0段000號之好樂迪KTV唱歌。壬○○於歡唱期間不斷對C 女勸酒,見C女已呈酒醉意識不清狀態,乃於102年4月19日 凌晨1時許,駕駛前開2985-PW號自用小客車將C女載往臺中 市○區○○○路000號奧大利汽車旅館216號房,並基於乘機 性交及妨害秘密之犯意,利用C女因酒醉致意識不清而癱睡 ,處於相類於精神、身體障礙而不能抗拒之情形,將C女之 全身衣物脫光,乘機以其陰莖插入C女之陰道內來回抽動, 而對C女性交得逞。壬○○於C女甫到前開汽車旅館,尚未昏 睡前,無故以手機(即附表2編號1),拍攝C女脫去上衣後 上半身裸露之照片,並於C女昏睡後,趁機對其性交時,接 續以攝影機(即附表2編號23)拍攝C女全裸及其與C女性交 之裸照,而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嗣C女 稍微清醒後,發現壬○○全身赤裸,一手拿手機拍攝C女之 裸體,一手撫摸C女之下體,並試圖再以陰莖插入C女之陰道
,乃當場制止壬○○之行為,並要求壬○○刪除照片,C女 因不知其意識不清時,已遭壬○○以架設攝影機錄影之方式 攝影,在壬○○作勢在手機中將剛剛拍攝之照片刪除後,乃 相信壬○○已將照片全數刪除。嗣壬○○將C女意識不清時 遭其性侵之部分影像檔畫面擷取後,存在其隨身硬碟之隱藏 檔案中(即附表2編號39資料中之Tranced 1T隨身硬碟)。四、壬○○因林家均以12萬元委託其對鄧明浩與徐曉玲進行外遇 蒐證、行蹤調查、外遇捉姦等任務,壬○○為儘速完成任務 ,竟基於意圖營利而違法監察他人通訊之犯意,於102年9月 至102年12月9日期間某日,在苗栗縣鴻茂環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對面,將含有錄音功能之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設在 徐曉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左前輪弧處, 再以塑膠管將麥克風延伸至車內儀表板下方,以供壬○○利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即附表2編號1)監聽車內非公開 之談話。嗣壬○○於上開期間某日,違法監察鄧明浩與徐曉 玲在上開車內之談話,違法取得該談話內容後,立即透過該 行動電話將語音電子檔案,以網路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林家 均。嗣經警檢視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容,而查悉 上情,並循線扣得前開GPS衛星定位追蹤器1個(即附表6編 號1)。
五、壬○○另基於意圖營利而供給工具、設備,便利他人竊聽他 人非公開之談話之犯意,受楊素珍(音譯,真實年籍不詳) 之委託,以2萬5000元之代價,於102年10月23日至102年12 月9日期間,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0○0號前,將含 有錄音功能之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設在甘傳所使用之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左前輪弧處,再以塑膠管將麥 克風延伸至車內儀表版下方,以便利楊素珍竊聽甘傳之非公 開談話。嗣經警檢視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容,而 查悉上情,並循線扣得前開GPS衛星定位追蹤器1個(即附表 6編號2)。
六、壬○○明知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及各 式槍砲所使用之子彈,分別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 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管制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 可,不得擅自持有,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102年12月8日 17時許,在臺中市南區忠明南路與三民西路附近,以16萬元 之價格,向某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小林」之男子,同時購得 具有殺傷力之仿TAURUS廠PT911型半自動改造手槍1支(含彈 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有殺傷力之子 彈12顆、未具殺傷力之子彈3顆,而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槍 枝及子彈(即附表2編號76、78、79)。
七、壬○○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 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販賣。詎壬○○於102 年12月9日凌晨1、2時許,在彰化縣員林鎮某處,以不詳方 式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其中1包驗餘淨重34.93公克 ,空包裝重0.69公克,純度80.28%,另1包驗餘淨重0.04公 克,空包裝重0.22公克)後,認海洛因市價頗高,可伺機轉 賣牟利,乃意圖販賣而持有該2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即附 表2編號22)。
八、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莊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共同偵查,及被害人A女之祖母、B 女、C女、徐曉玲、鄧明浩告訴後起訴暨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決定自白是否出於 任意性,應就客觀之訊問方法及被告主觀之自由意思,綜合 全部事實而為具體之判斷(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102 號判決)。本件被告壬○○雖辯稱:「第一次在電信警察廁 所裡面,己○○警官跟癸○○警官,那時候我們在那邊討論 的是第一個殺人罪的筆錄,從那時候開始,我曾經就跟檢察 官講說我願意為A女這件事情付出最大的代價,己○○警察 跟黃警官他們也知道,他們也跟我說既然你都要這樣做了, 沒關係那你就全部都認,我說但是這個不是事實,他們說不 是事實又怎麼樣,反正你這麼想死,就死一死算了,那時候 我才跟那一個己○○警官說沒關係,我做那個面子給你,我 會在檢察官面前說因為你,所以我帶你跟檢察官他們去挖A 女的屍體,那時候挖完屍體之後,這個黃警官因為他知道己 ○○警官因為我這樣子做,得到檢察官的賞識,那他也跟我 講說,那其他像妨害秘密、妨害性自主,你也應該做個業績 給我吧,我說既然不是事實我為什麼要去承認,他說你就想 死啊,對不對,沒關係啊,因為檢察官沒有把所有的案件移 送到地方法院,那些司法警察告訴我說『只要不移交,隨時 都可以傳喚你出來,很累吧』,當時我在那邊被傳喚一個禮 拜多,隨時出庭,他們告訴我說很累吧,沒關係啊,我可以 玩啊,繼續玩啊,我也可以玩死你,因為這樣子,所以我只 要說到廁所裡面,我在廁所裡面有我、己○○警官、電信警 察黃警官,只要我的辯護律師來到廁所,我都會請我的辯護 律師直接出去,因為我們在裡面協商的是全部所有的殺人罪
筆錄,還有那個妨害性自主的筆錄,還有那個妨害秘密的筆 錄,從頭到尾他們都要我做這種不是事實的一個陳述。」、 「在我帶檢察官去挖A女屍體後,就妨害性自主這部分,我 們在廁所的時候,司法警察己○○、電信警察癸○○,就一 直叫我把辯護律師直接牽引開,電信警察癸○○告訴我,唯 有這樣才能夠幫我,要我認兩條罪,說這部分是可以跟被害 者直接達成和解,司法警察己○○也告訴我,只要跟對方和 解完之後就不會再被起訴,製作完筆錄之後,我向我的辯護 律師說電信警察癸○○告訴我這個是可以和解的,我的辯護 律師就說我被騙了,這個是不能和解的,你為什麼要去認這 所有的東西呢。」等語(參本院侵訴字第121號卷第22頁、2 4頁背面),並與其辯護人主張其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欠 缺任意性而無證據能力(參本院侵訴字第121號卷第42頁背 面),其辯護人復具狀主張「偵查機關並無被告涉犯殺人本 案證據資料之情形下,以被告另案聲請羈押進行殺人本案之 調查、取供,實已違反羈押之立法目的,亦為不正方法施用 之一種」等語(參本院侵訴字第121號卷第51頁)。茲查: ⒈證人己○○偵查員在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這個案子我們 去年的時候經歷通訊監察,以及之前我們有訪查過一次,在 12月4日抓到乙○○,12月9日執行搜索,因為毒品還有槍砲 ,法院這邊跟他羈押,我們持續針對A女的案件對壬○○偵 訊及借提,當初12月9日時,他有坦承說有跟A女見面,但壬 ○○當時辯解說A女後來清醒了,然後就離開,我們當然知 道這與常理不符,所以持續借提偵訊,在我們搜索當中,發 現在扣押的隨身碟裡面有性侵的照片還有一些妨害秘密的事 證,然後我們一件一件慢慢追查,當中我們也是一直跟壬○ ○溝通,說我們最終就是要找到A女,在2月21日當天,我要 對他進行性侵害的筆錄時,在作筆錄前,當時律師都到了, 他問說『可不可以去抽根菸?』,我說『好,沒關係,我給 你休息一下。』,在抽菸當中他就說『我帶你去找她。』, 當時我也很訝異他要帶我去找A女,2月21日當天他就帶著我 們警方到臺中烏日那邊把A女的屍首挖出來,大致上是這樣 。」、「(問:你們在12月9日搜索扣押到被告很多物件, 包括隨身碟、手機等等,你們就已經從這些隨身碟裡面有查 到他性侵的資料?)是。」、「(問:所以你2月21日原來 是要對他做性侵相關的筆錄,所以他才主動跟你說要跟你到 旁邊抽根菸,說要帶你去找被害人,是否如此?)是。」、 「(問:你跟壬○○抽根菸是到哪裡去抽?)在電警隊的廁 所那邊而已。」、「(問:是你帶他去廁所那邊跟他規勸, 還是他主動要求要請你到那邊去,要跟你講述這些案情?)
當天跟之前的借提一樣,要訊問時,有時候他會問說可不可 以先抽根菸,我說好,我就跟他去抽菸區那邊抽根菸那樣, 跟他談話當中,有跟他講到這個案子從頭到尾就是要找A女 出來,生要見人死要見屍,講一講之後他就說『那我帶你去 找她。』。」、「(問:你們是之後才對他做性侵的筆錄? )是。」、「(問:在做性侵害的筆錄時,你有無在廁所那 邊跟壬○○講說性侵的部分要他認兩條罪,而且跟他講認了 沒關係,這個可以跟被害人和解,和解了以後就沒事?)沒 有,我們是根據內容問他。」、「(問:根據隨身碟裡面所 擷取到的證據資料來問他?)是。」、「(問:你沒有這樣 跟他講,你是否知道黃警員有無跟他這樣講?)我在旁邊的 時候,他應該也是沒有這樣講,我們就直接拿證據問他,根 據事實。」、「(問:根據卷證資料,你跟黃警員對壬○○ 做了非常多次的筆錄,在你們製作筆錄的過程中有無跟他講 說就妨害秘密及性侵害的案件叫他認罪,可以給你們做業績 ,有無跟他這樣講過?)我對壬○○的部分主要是殺人、槍 砲毒品及妨害性自主這些部分。」、「(問:有無叫他認罪 給你們做業績?)沒有。」、「(問:有無跟他說假設他不 認罪的話,要隨時帶他出去,你們可以玩,要把他玩死?) 沒有。」、「(問:你們屢次帶他出來查案是否因為案情需 要?)是,而且譬如說帶出來模擬時都有全程錄音錄影。」 等語(參本院重訴字第553號卷二第34頁背面-36頁背面)。 ⒉證人癸○○警員在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問:本件關於 被告壬○○性侵部分的隨身碟解密是否由你來處理?)隨身 碟的部分,當天搜索的時候是由臺中市科偵組取他電腦裡面 隨身碟的資料,他們負責解析的部分,後來有解析到幾個女 孩子的證件還有裸照的部分,當時就有拿給我們偵查,我們 就懷疑,因為相片裡面的女孩子是昏迷的狀態,我們就依據 隨身碟裡面有兩個女孩的證件資料去聯絡被害人,聯絡到被 害人的時候,她有講說,因為我是負責臺中另外一個女孩子 的部分,因為那是性侵案件,承辦員警不能問筆錄,要由婦 幼隊那邊專責人員問筆錄,後來我拿到筆錄時,就是依據被 害人所講的汽車賓館,我有去現場看,看的部分,依照比對 跟照片完全不一樣,完全不一樣時,那個女孩子講說在臺中 ,我心裡想說在臺中範圍裡每個汽車賓館都去找,後來我有 想到壬○○的身分證字號或是他所駕駛的車子在臺中市每個 汽車賓館去找,後來我有個idea想到說壬○○的公司是在忠 明南路那邊,他家也是忠明南路過地下道過來,我想到有個 奧大利汽車賓館,是離他的住處跟公司是最近的,在2月14 日下午我就拿資料去汽車賓館問櫃臺這個人的身分證字號跟
車輛有無進來住宿,後來他有給我資料,我有寫一個職務報 告呈上去,後來我發現他住的汽車賓館,他有住宿部分的房 間跟死者A女被性侵的房間的照片完全一模一樣,後來我有 進去看,是完全一模一樣的部分。」、「(問:在103年2月 21日壬○○願意跟證人己○○去找被害人,即坦認他有殺害 被害人的事情,你後來有無跟壬○○說,他向己○○坦認殺 害這件事情讓他有一個業績,所以也請壬○○也給你一個業 績,像本件妨害秘密、妨害性自主,叫他要講出來給你做業 績?)沒有,因為我已經查到他關於妨害秘密的部分,因為 我們當天有搜索,有查到GPS還有裡面的帳冊,還有GPS裝設 部分,只是證據的部分因為太多資料沒有做連結,而且我們 當時重點是放在找到被害人的屍體為主,有關於上開的部分 我們先放在一邊,因為當時一直急著找被害人屍體的部分, 因為我當時已經很明確就知道他有性侵的部分,因為有資料 了,這部分我們不會告訴他,因為這是我們偵查技巧,因為 我們告訴他的時候,他就會避重就輕,他就會推翻我們所講 的部分,因為他是徵信業者,他對我們警察有些偵訊的部分 相當的清楚,我掌握這些性侵的資料時,我一概沒有對他公 開,因為我們全部找完的時候,我就寫個職務報告,把證據 做連結的部分、被害人全部做好了,這個部分有跟檢察官報 告完了之後,這是我們的籌碼,後來我們有跟他講說他有性 侵死者及另外兩個女生,他說沒有,沒有的部分他在筆錄不 承認,後來到電警隊要做第二次筆錄時,我就跟他講說他性 侵的部分我們全部都取得資料了,這個一旦公開可能對他們 家人不太好,後來他深思,說不然要跟我們講屍體的部分, 我們沒有剛才庭上恐嚇他說我們要績效或怎樣的部分,我們 已經取得證據,我們不需要去跟他條件交換。」、「(問: 你們有無跟他說性侵的部分就要認一認,因為性侵的部分是 可以跟被害人和解的,和解之後就沒有事情了?)沒有,這 個是屬於公訴,我們不會這樣講,而且如果我們願意,被害 人也不願意,所以我們沒有這樣講。」、「(問:你們有無 跟壬○○講說如果他不老實講的話,要一直提他出來,然後 如果他要玩的話,要繼續跟他玩,要把他玩死?)沒有,因 為我們每次提他的時候,我們證據沒有到哪邊,他一直在跟 我們警察盤,他有講一句話『你們證據查到哪邊,就辦我辦 到哪邊。』,所以我們取得很確實的證據時,才跟他講,才 做在筆錄上面。」、「(問:根據你剛剛的陳述,你們本件 是就手上的證據資料顯示被告有性侵的部分,就是跟被告講 到這部分後,他才說願意帶你們去找被害人的屍體,是否如 此?)是。」等語(參本院重訴第553號卷二第41頁至第42
頁背面)。
⒊證人戊○○律師在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問:根據被告 壬○○的說法,在製作妨害性自主的筆錄,他第一次筆錄是 103年2月24日,他說在製作筆錄之前,警察有以抽菸的名義 把他帶到旁邊去,叫他要承認妨害性自主的犯行,辯護人有 去關心的時候,警察還示意壬○○請你離開,就你的印象, 在2月24日是否有此情形?)我剛剛看了一下訊問的時間是 12點多,我記得我到場的時候應該是還滿早到的,搞不好是 10點還是幾點忘記了,在期間應該是有一段時間是他們在聊 天,可是我不大記得有無剛剛檢座講的情形,我的印象裡面 是沒有,是在聊天的樣子,但我不大記得有無剛剛檢座講的 情形,我的印象裡是沒有,一般而言他要跟警察去抽菸,我 會問是否要我陪同過去,出來以後我會問一下說有無不正訊 問的情形,被告通常跟我說反應都是很正常,我要求說要陪 同進去的時候,被告如果不用的話,他會很明白跟我講不用 ,他只是要跟警察他們聊一聊,並無我親眼看到說有警察示 意他叫我離開的情形。」、「(問:根據你當辯護人的經驗 ,當嫌疑人被警察帶到旁邊,不管是休息或是談話,出來之 後你都會跟被告確認剛剛你不在場的情況有無受到不正對待 的情形?)我不是每次都確認,我偶爾會問一下,大部分的 情形他都跟我說沒有。」、「(問:你問大部分都說沒有, 到底被告有無講過上開情形?)應該是說沒有,他沒有被不 當訊問。」、「(問:就第一份妨害性自主的筆錄是在2月2 4日,在2月21日當天是否有曾經要去做妨害性自主的筆錄, 但是後來因為被告供出A女的屍體所在,所以當天並沒有製 作妨害性自主筆錄的情形?)是禮拜五那次嗎?應該是檢座 說的那次是我要去做妨害性自主的陪訊,去的時候當天早上 被告就臉色很凝重,大概跟我說他要供出A女的事情,我有 請他自己想清楚,所以應該是那次。」、「(問:當天你說 被告壬○○很凝重,他是怎樣的情形會突然跟你講到A女的 這件事情?)他是跟我講說他在看守所裡思考過了,認為他 要。其實他沒有跟我講得那麼明白,他是跟我說他在看守所 裡思考過,他也沒有跟我說他要講出來,他只是說,我猜得 出來他是要講出來,他是說請警方那邊通知檢座到場這樣, 我有跟他講說他自己要深思熟慮,他做什麼決定我絕對不干 涉,但是他只要講出來,他只要自白的話,這個事情是個滿 嚴重的事情要想清楚,他說想得很清楚。」、「(問:在2 月21日你到場被告跟你講這番話之前,你有無跟被告確認過 他是因為遭到不當的對待,他才會想要做這樣的陳述?)我 沒有確認這點,他也沒有跟我講,我跟他確認他是否有想清
楚,他是跟我講說他在看守所裡面已經思考過。我沒有跟他 確認,他也沒有跟我提到他遭受不當訊問。」、「(問:他 有無跟你講說他在被借提的過程中,警察有對他做任何情報 脅迫或利誘等方式使他供出A女的所在?)沒有。」、「( 問:就被告壬○○歷次關於妨害性自主的警詢或偵訊筆錄的 過程中,被告壬○○有無跟你講過就妨害性自主的部分,警 察或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有不管以強暴、脅迫或利誘的方式 請他認罪的情形?)我記得有一次,他跟我講說,應該是員 警,員警跟他講說妨害性自主只要跟當事人和解就沒事了, 是壬○○跟我講的,我有跟他說法律規定不是這個樣子,我 說這是非告訴乃論罪,他跟當事人和解只是當作法院量刑的 參考而已,絕對並非無罪,我記得我是跟他這樣講,至於說 哪個警員有這樣跟他講,或是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跟他講, 是否真的有講,我不知道。」、「(問:他跟你講,你跟他 講說這個是公訴罪,不是和解就沒事的時候,被告有無表示 過他曾經遭到脅迫或利誘才做自白的陳述?從2月到5月被告 都坦承,在過程中被告有無跟你表示他被脅迫或利誘而坦承 犯行?)沒有。」、「(問:在整個去勘查現場或模擬的過 程中,被告有無跟你反應過警察脅迫或威脅利誘他要怎麼講 的情形,讓他做非任意性的自白?)印象中是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