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1148號
TCDM,103,訴,1148,2014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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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元豪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
      陳淑卿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8907號、103年度偵字第10531號、103年度偵字第1418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章元豪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章元豪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 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 未遂罪、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 犯罪嫌疑均重大,其中所犯殺人罪為最重本刑10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一般人面對此刑責極易產生畏罪而逃亡之心理, 且被告行為後,將犯罪工具槍枝藏放他處,亦有逃避司法訴 追之意,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可能,而認被告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3年6月27日裁定執行 羈押在案。茲經本院於103年9月17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 被告雖否認有殺人犯意,惟本案業經證人闕文怡等人證述明 確,且有被害人劉武訓相關診斷證明書、病歷、頭部X光及 電腦斷層掃瞄在卷,另有槍枝、彈殼、彈頭扣案可證,復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在卷可稽,認為被告犯罪嫌 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殺人未遂部分為最輕本刑10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經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 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 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9月27 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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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