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1103號
TCDM,103,訴,1103,2014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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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孝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中華民國103 年7 月24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10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109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潘孝欽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03 年 度訴字第1103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 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依法補正者 ,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本文之規定,以被告之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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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