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836號
TCDM,103,聲,3836,2014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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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佳仍
具 保 人 許惠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
執字第10723號、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惠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惠玲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 許佳仍犯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 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 人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而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民國103年4月10日103 年刑保字第141號收據各1份在卷足憑。嗣被告經本院判決判 處拘役40日,共2罪,定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後,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執行,經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到案執 行,並通知具保人屆期應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並未遵期 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呈報被告之新址或偕同被告到場。嗣 經聲請人簽發拘票拘提被告,亦無所獲等情,有本院103年 度易字第915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在監在押紀 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確 。故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繳納之1萬 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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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