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807號
TCDM,103,聲,3807,2014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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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8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凃成毅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3年度執聲字第2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凃成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 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 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 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 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 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 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 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6159號判決及95年度台上字第5669號判決迭著有明文。本件 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年0月00 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 ,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 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 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 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 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 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 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 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 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乙份在卷可考,又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 第2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有前開判決乙 份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2及附表編 號3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各裁判 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附表:受刑人凃成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時間:民國)┌────────┬────────┬────────┬────────┐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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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販賣第三級毒品未│
│ │質淨重二十公克以│質淨重二十公克以│遂 │
│ │上 │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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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1年7月 │ 有期徒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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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9月10日至同│101年9月21日至同│102年1月23日至同│
│ │年月16日 │年月24日 │年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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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0286、214│偵字第20286、214│偵字第2819、1192│
│ │01、22652號 │01、22652號 │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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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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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39│102年度訴字第239│102年度訴字第115│
│事實審│ │號 │號 │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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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 102年6月20日 │ 102年6月20日 │ 103月5月14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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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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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39│102年度訴字第239│102年度訴字第115│
│判 決│ │號 │號 │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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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2年9月12日 │ 102年9月12日 │ 103月6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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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或得易服社│ │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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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執 │臺中地檢102年執 │臺中地檢103年執 │
│ │字第10662號(編 │字第10662號(編 │字第12711號(已 │
│ │號1至2曾定執行刑│號1至2曾定執行刑│發監執行) │
│ │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4月,│ │
│ │已發監執行) │已發監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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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