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704號
TCDM,103,聲,3704,2014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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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永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 年度執聲字第292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永棋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 1 年度偵字第15128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 年10月18 日確定,102 年10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押如 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 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 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 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 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 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 所得之物,均應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 限(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75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沒 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是沒收屬 於從刑之一種,原則上非有主刑之存在不得單獨為之,除非 有法定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情形,例如:刑法第40條第 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之規定。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 謂「專科沒收之物」,依該條修正時之立法理由謂「雖非違 禁物,然其(按指專科沒收之物)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 」等語,及所例示之「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 卡、貨幣」,顯係指法文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或其他相類規定之情形(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 219 條參照),應係指上開「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而言;至於「 相對義務沒收」之物,因仍以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且 屬被告或共犯所有之物為限,始得宣告沒收,如不備該要件 ,即非應義務沒收之對象,故本質上未具「不宜任令在外流 通」之性質,自非屬該條項所指「專科沒收之物」。從而, 得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宣告單獨沒收者,應僅以違禁物



或法律規定採取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者為限。至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所規定「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 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 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考其沒收之法源依據,仍為刑法第38條第 1 項第2、3款之職權沒收或其他相對義務沒收規定,故上開允 為單獨宣告沒收之例外規定,適用範圍容有不同。三、查被告劉永棋行為後,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於 101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 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 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則移列至第98條,並規定為:「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 由略以:「㈠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㈡為釐 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㈢衡酌犯 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 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 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 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 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 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規範尚無不同,僅條次由原第83 條,調整至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應無法律變更之情事 ,自逕為適用裁判時法即可。是以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 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四、經查:
(一)被告劉永棋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512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 1年10月18日確定,並於102年10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 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6 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商 標之商品,有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鑑 定報告書、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鑑定證明書、LV及GU CCI 鑑定證明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 報告、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識證明、德誼數位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鑑識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及 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參。而被告於臺中市○○區○○路 00號 (店名:RINGO手機美容中心)販售上開商品等情,



亦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並有被告之名片正反 面影本1張、現場圖1紙、搜索現場照片3張及仿品照片9張 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被告所有供其犯修正後商標法 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品,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 之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 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併引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規定為本件聲請依據,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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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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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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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Hello Kitty手機殼 │9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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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雙子星手機殼 │2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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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美樂蒂手機殼 │6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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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酷洛米USB │1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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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Hello Kitty飾品 │88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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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Hello Kitty貼紙 │4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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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仿冒哆啦A夢手機殼 │3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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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仿冒ADIDAS貼紙 │25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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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仿冒ADIDAS手機殼 │17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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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仿冒agnes.b手機殼 │8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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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仿冒CHANEL手機殼 │14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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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仿冒CARTIER手機殼 │13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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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仿冒iphone手機殼 │64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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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仿冒LV手機殼 │8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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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仿冒GUCCI手機殼 │9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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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仿冒moshi手機殼 │68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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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