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620號
TCDM,103,聲,3620,201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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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榮川
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字
第2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榮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榮川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8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3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瑞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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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