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寬
胡睿凱
楊紹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1183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緩字第693、694、695號、103年
度執聲字第2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龜鹿二仙膠成品伍佰伍拾肆盒、龜鹿二仙膠包裝盒貳個、代工單一冊、龜鹿二仙膠提煉殘渣袋伍包、龜板鹿角拾貳包、提煉鐵桶伍個(詳100年度大型保字第121號、102年度大型保字第172號扣押物品清單),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文寬、胡睿凱、楊紹森因違反藥 事法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月13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 1830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01年2月6日確定,嗣於102年2月5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龜鹿二仙膠成品554盒 、龜鹿二仙膠包裝盒2個、代工單1冊、龜鹿二仙膠提煉殘渣 袋5包、龜板鹿角12包、提煉鐵桶5個(詳100年度大型保字 第121號、102年度大型保字第17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 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等人所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藥事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 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藥事法第88條、刑法第40條 第2項亦有明定。查被告張文寬、胡睿凱、楊紹森因違反藥 事法案件,經聲請人於101年1月13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1830 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01年2月6日確定,嗣於102年2月5日緩 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本件扣案之龜鹿二仙膠成品554盒、龜鹿二仙膠包裝盒2個 、代工單1冊、龜鹿二仙膠提煉殘渣袋5包、龜板鹿角12包、 提煉鐵桶5個(詳100年度大型保字第121號、102年度大型保 字第17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物,或製造、調劑偽藥之器材,此經被告等人供述在卷,依 前開規定,自應予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藥事法第8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