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正治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3年度執聲字第2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正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正治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 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各案中一 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 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 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 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 字第340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蘇正治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 ,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被告之民國103年8月12日執行 筆錄1份附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 件經判處之有期徒刑6月,雖於103年4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惟揆
諸前揭說明,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 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翌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
│ │通危險罪 │通危險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9月21日 │ 102年10月23日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偵 │
│ │字第22021號 │字第614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2年度交易字第1│103年度交易字第9│
│實│ │572號 │00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2年12月31日 │ 103年5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2年度交易字第1│103年度交易字第9│
│判│ │572號 │00號 │
│決├────┼────────┼────────┤
│ │判 決 確│ 103年1月21日 │ 103年6月30日 │
│ │定 日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備 註│檢察署103年度執 │檢察署103年度執 │
│ │字第2111號(103 │字第10348號 │
│ │年4月30日易科罰 │ │
│ │金執行完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