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1460號
TCDM,103,易,1460,20140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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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閻岫晨
選任辯護人 周志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5日所為之刑
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1490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1490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 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主文欄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周瑞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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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