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3年度,19號
TCDM,103,侵附民,19,201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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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E男(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 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
被   告 許維東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3年度侵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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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