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3年度,277號
TCDM,103,交附民,277,201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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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77號
原   告 李承賢
被   告 洪揚智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57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第505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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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