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24號
原 告 林廷勳
李雲貞
被 告 傅澤洋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傅文楨
洪琦珍
上列被告等因103年度交訴字第1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被告傅澤洋對原告李雲貞過失傷害部分,
雖經本院以103年度交訴字第177號判決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然
觀諸刑事陳報暨附帶民事請求賠償狀之記載,原告李雲貞除以過
失傷害之被害人身分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外,另同時以肇
事致人受傷逃逸之被害人身分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被
告傅澤洋對原告李雲貞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部分,亦經本院以10
3年度交訴字第17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在案,自不能逕依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由
,判決駁回原告李雲貞之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舜元
法官 顏銀秋
法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