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703號
103年度易字第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代表人:梁志義)
梁志義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被 告 美薪金屬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福興)
林福興
選任辯護人 曾劍虹律師
被 告 洪漢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第11494 號)及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12987 號),
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如附記事項所示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於民國103 年10月22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12法庭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附記事項:本院將依職權傳喚曾於「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行政大樓
辦公室、資管系1402及1403室、電算中心2205會議(辦公)室等
裝修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標案之使用單位需求確認會議
、細部設計說明暨審查會議中,代表梁志義建築師事務所出席之
陳佳伶、匡富華、許昌松到庭作證,以瞭解被告梁志義於該勞務
採購標案之職務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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