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1號
原 告 傅開榮即裕德中藥行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劉明珠
訴訟代理人 謝嘉盈
林牧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三年八月五日辯論終結。惟查本 案有程序上應行調查之證據應予補充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 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