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朱玉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持有中 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3 年4月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8月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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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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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新台幣) │ │ │
│ ├─┼────────────┼──────────┼───────────┼────────┼─────────┼──┤
│ │1 │宏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日盛銀行國際商業銀行│95年7月21日 │ 500,000元 │三0九八五四六 │ │
│ │ │ │北桃園分行 │ │ │ │ │
│ ├─┼────────────┼──────────┼───────────┼────────┼─────────┼──┤
│支│2 │宏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日盛銀行國際商業銀行│95年7月21日 │ 500,000元 │三0九八五四五 │ │
│ │ │ │北桃園分行 │ │ │ │ │
│票├─┼────────────┼──────────┼───────────┼────────┼─────────┼──┤
│ │3 │宏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日盛銀行國際商業銀行│95年7月21日 │ 500,000元 │三0九八五四七 │ │
│ │ │ │北桃園分行 │ │ │ │ │
│ ├─┼────────────┼──────────┼───────────┼────────┼─────────┼──┤
│ │4 │溫舜億 │桃園信用合作社永興分│95年7月21日 │1,500,000元 │一七八五九七 │ │
│ │ │ │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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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 │
│ │號│ │ │ │ (新台幣) │ │ │
│ ├─┼────────────┼──────────┼───────────┼────────┼─────────┼──┤
│ │1 │溫舜億 │95年8月21日 │未載 │1,000,000元 │CH六九六八六二 │ │
│本├─┼────────────┼──────────┼───────────┼────────┼─────────┼──┤
│票│2 │溫舜億 │95年8月21日 │未載 │ 500,000元 │CC三0九八五八五│ │
│ ├─┼────────────┼──────────┼───────────┼────────┼─────────┼──┤
│ │3 │溫舜億 │95年8月21日 │未載 │ 500,000元 │CC三0九八五八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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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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