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354號
TYDV,103,除,354,201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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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謝梅香即吉昇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3年3月2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自發票日103年4月16日起算 4 個月,迄至同年8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 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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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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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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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 佳儒工業 │玉山商業銀行│103年4月16日│ 2萬2,447元 │BA 00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南崁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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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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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