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3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森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智盛全球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劉秀鳳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9,938,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7,472 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6,97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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