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整合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99號
TYDV,103,重訴,399,201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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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原   告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群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   告 洪淵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整合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5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
萬6,160元,原告僅繳納32萬1,160元,尚欠5,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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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