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660號
TYDV,103,訴,660,2014091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黃茅生
      黃安美
      黃安囡
      黃安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明輝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3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