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79號
TYDV,103,訴,279,201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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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沈美雪
被   告 彭國憲
訴訟代理人 范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3 年10月9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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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