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9號原 告 沈美雪被 告 彭國憲訴訟代理人 范家銘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3 年10月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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