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652號
TYDV,103,訴,1652,201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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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52號
原   告 古玉鈴
被   告 李宗諭
      范姜立媄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8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7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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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