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217號
TYDV,103,訴,1217,201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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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17號
原   告 宏豪科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桂財
被   告 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5,
6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35,4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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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豪科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