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17號
原 告 宏豪科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桂財
被 告 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5,
6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35,4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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