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98號
TYDV,103,訴,1098,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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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98號
原   告 朱振平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呂嘉坤律師
被   告 張文癸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
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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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