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98號
原 告 朱振平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呂嘉坤律師
被 告 張文癸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
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