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和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正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被 告 百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50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288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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