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77號
TYDV,103,補,577,201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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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劉榮權
被   告 劉邦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0,4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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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