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金映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金
被 告 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6,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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