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1號
原 告 黃明雄即發達油漆工程行
被 告 禾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賢
被 告 長生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長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億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456,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6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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